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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民间借贷的保护上限变化啦 ——民间借贷《新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3日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的保护上限变化啦 ——民间借贷《新规定》解读


【编者按】在当前新的经济形势下,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商会会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湖北省分行独立审查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十堰市分行行长孙重勤和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赳君以案释法,为广大商会会员进行解答和分享。商会会员面临民间借贷纠纷问题时,可主动联系我们资深的金融专家和商会律师进行咨询,尽量规避因为民间借贷带来的风险。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于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原民间借贷利息,《新规定》之前最高保护上限为24%,《新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从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规定》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2020年8月为: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详见以下列表)

 

表一:近一年内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的保护上限变化啦 ——民间借贷《新规定》解读

表二:目前利息可以主张多少?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的保护上限变化啦 ——民间借贷《新规定》解读

表三: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利息?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的保护上限变化啦 ——民间借贷《新规定》解读


《新规定》主要特点体现在: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同时,《新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旧债也按新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新规定》第32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据此可知,虽然“法不溯及既往”,但部分旧债仍将适用新规,即借款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前,但诉讼的受理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将适用新的规定处理利息问题。

 

以上有关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理解和提示,是以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理为依据,结合《新规定》法律条文释义的理解,一家之言,供大家参考!

刘赳君律师:1520719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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