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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草案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武汉十堰商会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体现议事效率,及时沟通信息,根据《武汉十堰商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2、提出需提请理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经会议充分酝酿、研究;

3、及时分析协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

4、决定聘请名誉会长、专家、顾问等;

5、交流通报各自工作情况及需共同研究的事项;

6、研究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出席,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亦可由会长委托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披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必须经过半数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在会长主持下形成结论。如须表决,由会长或轮值会长决定表决方式。表决须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本人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所有议事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 每两月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通过本会重大事项或决定。

第八条 因故未能参加会议者,若遇须表决事宜,可电话或传真秘书处转达本人意见,协会视同同意会议作出的决定。会后必须严格执行、落实会议的有关议定事项及决定,不能以未到会为由推诿或不执行会议决定。若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席会长办公会议将采取自动请辞、协会劝退和其他方式处理。

第九条 本规则经一届一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间亦同。

第十条 本规则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武汉十堰商会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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