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领导,有效地开展工作,促进本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有效人数应占会员人数2/3以上,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每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于两周前向各会员发出通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重要事项。
第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制作会议纪要。表决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形成决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理事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七条 每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一周前向各理事发出书面通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议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制作会议纪要。表决事项由出席理事会议的2/3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理事会议决议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双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会长外出时,由其委托执行会长召集。
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常设机构部门以上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会议内容:
(一)听取各部门负责人汇报分管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今后打算;
(二)研究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向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交各项建议和意见;
(四)研究本会机构的各项工作,汇报、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秘书处做好会议纪录。形成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其他会议召开由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武汉十堰商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执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武汉十堰商会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